张阿姨2017年10月到55岁,退休了!张阿姨在退休前的公司工作了20年,但是由于公司未给张阿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以公司决定给予张阿姨10万元的奖励,但是拿到手却没有这么多,张阿姨问公司会计原因,会计答复说,这是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那会计的做法是不是合理呢?根据地税机关公布的2016年该地区职工年平均公司48500元。
【税法规定】
职工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应按相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计算税款时,可以扣除以下两项:
(1)当地(县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局公布的为准)3倍的数额。
(2)个人在领取该补偿金时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提供有关凭证)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但扣除额应仅限原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原由企业负担的部分不得扣除。
扣除上述两项后的余额,再按以下办法计算: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进行平均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商数小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内籍人员3500元/月,外籍及港澳台人员4800元/月),则无需纳税。
【小队长说税】【1】
达到退休年龄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员工退休不一定就能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企业支付给张阿姨的奖励应视作对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
【小队长说税】【2】
张阿姨的离职补偿金未超过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三倍,因此,不需要扣缴该部分个人所得税。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虽然不用扣税,但是需要在地税机关做个人所得税申报!切记!